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通过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四)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辅修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还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由于各种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一次或受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五)历年补考或重修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或专业学位课程重修课程数目达到1/3及以上者;(补考或重修后的课程、实践性环节成绩在70分或中等及以上不计)
(六)结业者;
第四条 学生受过校纪处分后,进步显著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者,或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受校级通报表扬者,或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者,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实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位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成绩单;受处分学生还应提供有关获奖证书);
(二)学位申请经学院(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查;
(三)教务处将审查后的全部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告;
(五)公告后,各学院(部、系)负责派人到教务处领取学位证书,颁发给获得学位的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