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课程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全面统筹,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试卷印刷、保密和建档等工作,具体编排考核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修读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简称课程),按时参加考核。学生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的,有权获得成绩评价,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教学大纲应围绕课程目标,确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内容、评价依据及成绩评定方法,并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后2周内向学生说明。
第五条 课程考核应包含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 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开展,教学大纲中应明确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核权重应与教学内容与要求相匹配,每一项考核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过程性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以课堂笔记、测验测试、期中考核、实践考核、论文、报告、作业、课堂表现(含在线讨论参与度等)、考勤(含在线考勤)等方式开展。适当加大过程性考核在总成绩中的比重,推动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能力考核转变。
终结性考核是对课堂教学的达成效果的评价,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采用笔试、面试、机试、论文(报告)、大型作业、实验操作、设计(作品)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学位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原则上应采用笔试,采取其他方式考核的, 由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开课后2周内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其他类型课程变更考核方式的,由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开课后2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各类课程应积极探索考核改革,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考核与评价机制。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方式的不同,可选择笔试、 口试、操作考试、在线考试等多种方式。笔试可选择闭卷、开卷、开卷闭卷相结合等考核方式;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非标准答案的考核形式。
第三章 命题要求
第七条 命题工作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命题由开课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实施。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在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及运用程度考核的基础上,注重有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推动学生创新思维与能力的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八条 命题格式应按学校课程考核命题格式模板和要求进行。需用其他格式命题的,由开课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命题内容应体现课程目标的要求,实现对课堂教学达成效果的评价。
(一)闭卷笔试的课程,教师命题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科学编制。从“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两个维度确定权重,做到覆盖面广、结构科学、题量适当、难易适中,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信度、效度。
(二)每套试题满分为100分,题目份量一般按两小时的考试时间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由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图表公式等要规范、工整、清楚,不能引起学生的误解。必要的原始
数据和资料,应在试题中提供。试题之间不能出现相互提示作答或知识点重复的现象。
(四)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应进行试做,以保证试题的准确性、试题量的合理性,以及参考答案正确度、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
(五)以机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命题小组应提供相应套数的试卷,并提供相应试卷的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每个考试时间段的试题套数原则上不应少于3套,对于多个时间段考试的科目,不同时间段的试题重复率不高于20% ,且在题量、难易程度和深度广度等方面要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条 每套试卷应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细化到采分点,具体说明各知识点或解题步骤的分值。若为开放式试题,命题教师应提出计分的参考标准。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价标准)应打印规范,无科学性、文字性差错。
第十一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实验(实训)、体育等技术项目、 口语、上机操作、美术作品、产品设计、调研分析报告等非卷面方式考核的,应编制课程考核工作方案,设定考核内容与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试卷库、试题库建设,并根据教学内容的变化不断完善。
已建有试卷库、试题库的,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直接从试卷库、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抽题组卷。尚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每次应准备难度相当、 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卷 A 、B 两套(或考核工作方案)。同一课程近三年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命题必须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 由教学单位依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开会集体讨论,确定一至两名教师命题,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打印样本纸卷,分别装入试卷袋并详细填写封面内容,密封交专人保管。
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需对考核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认真审核。若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为命题人,所命题试卷应由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
对试卷命题出现错误、试卷重复率超过规定、考题过易导致1/2(含)以上考生在考试时间未过半即完成答卷、出现大面积高分现象等问题,按学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凡考前接触过试题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暗示试题内容;命题工作中,不得委托他人(含亲属)代为眷抄、代为转送试题,不得在公共场合、公共电脑或开放媒介上编制试卷,不得随意放置存有命题信息的电脑及存储介质。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考前2周,在封存的试卷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课程考核试卷,在专地文印室印制。
未使用的试卷(或考核工作方案)及其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由教学单位作为补考备用卷予以密封保存。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指定在编在岗的专职人员负责制卷,做到专人、专地印制、保管和分发试卷,严禁其他人员在考前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严防试题泄密。
试卷印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图形准确,印刷工整,装订正确,无错印、漏印。经与试卷原样校对无误后按应考人数印制(每考场可预留5份备用卷) ,试卷印好后再按考场编号及时密封,由各教学单位考务人员于正式考试前40分钟送到临时考务办公室分发。
公共基础课考核原则上应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指派相关教师协助。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发放的其它考试用纸,清点无误后及时到临时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并由教务处移交相应教学单位组织阅卷。
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完成后,开课教学单位应对试卷和相关材料归档管理。
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试卷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卷面成绩、答题册、景德镇陶瓷大学试卷封面等材料以行政班为单位装订成册,考场记录单(按学期单独存档)。教学单位组织考试的相关材料由各教学单位保存,教务处组织考试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保存,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后的三年。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课终结性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类型课程的终结性考核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教学单位不得在计划之外为个人单独组织考核。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实施课程考核予以监督和管理。
各教学单位依据校历和按照课程结束2周后安排终结性考核的原则,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进行。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开课教学单位负责人核准,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 考核时间:笔试(开卷或闭卷),原则为120分钟; 口试(面试)原则给学生准备时间不超过15分钟,正式考试时间每人5-8分钟,实验操作性考试一般不超过18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考试 , 由开课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确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学生应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部、系)审核。
各学院(部、系)应严格审核、审批缓考申请,缓考只能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统一汇总缓考信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开展任课教师、 出卷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和考务人员的培训,布置有关考核具体事项,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组考工作;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专题教育,宣讲考核纪律和考场规则,要求学生遵守考纪,诚信考试。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安排考核时间、考场和监考人员。考核安排应提前2周公布,考核安排一经公布,不能随意变动。
考场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公共基础课终结性考核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编排考场,其他课程由各教学单位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开课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根据学生人数共同负责派出,监考人员应为在岗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辅导员等,学生一律不得作为监考人员。监考任务一经确定,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强调监考职责。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监考规则》组织考试、管理考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学校和教学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考试的组织情况和考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视,确保巡考工作全覆盖。学校巡考员由校领导、学校教学督导、教务处、教育评价与评估中心工作人员担任,各教学单位巡考员由院领导、学院教学督导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巡考员应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负责检查监考人员和学生到位情况,协调和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实时了解每个考场的考风考纪情况,重点督察监考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如实记录各考场考区情
况,对巡考中发现的涉嫌违纪、作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并签名。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阅卷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阅卷教师。
阅卷应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一般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不得少于两人含两人)评阅。凡闭卷考试课程一律实行密封阅卷。试卷、评阅完后拆封、统计成绩。
第二十六条 评卷教师应用红笔评卷,评判准确规范、格式统一。
答题对或错有明确的标记,在正确处打“ √” , 在错误处打“ ×”并标明得分数,采用“+分”形式。
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每大题得分记在题号前。全卷总分要记在总分栏内。凡试卷分数如有修改,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二十七条 以非卷面笔试方式考核的,应根据课程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考核要求对学生作答情况进行评分。
(一)实验(实训),体育投跑跳等技术项目, 口语、答辩等操作性考试,应制作考核项目评分表。监考(测试)老师根据学生各项目(步骤)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在评分表上记载学生考核得分和不足之处(特别是扣分依据)。
(二)课程论文、美术作品、产品设计、调研分析报告等有书面(或实物)材料的,应按课程考核工作方案设定的评分标准,逐份评分,在考核作品上(或另附纸)书写评分依据(评语)并给予评分。
(三)采取上机考核方式的,应将学生答题和评分情况导出并刻入光盘中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客观、公正,尺度适中,记分恰当,统分准确,签名规范。试卷装订封面的相应位置及每册第一份答卷总分旁的相应位置签署评卷教师全名,其余位置可只签署本人姓氏。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试卷评阅复核制度。评卷结束后,评卷教师应对评卷情况进行自查,各教学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评分计分复核工作。评卷复核人应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尽可能避免各类差错,复核后在试卷“复核人”一栏签名。复核教师若发现首评有误,应要求评卷教师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署全名。
教育评价与评估中心每学期初组织人员对上学期试卷质量进行抽查。对评卷草率、存在较大差错、评分不客观、不公平等问题,责令评卷教师及时整改,并按学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试卷评阅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答卷进行认真分析,认真客观地填写试卷(成绩)分析报告。
任课教师在考试成绩分项和整体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从教学质量有哪些提高、学生对哪些知识掌握较好、哪些较差、有什么经验或教训等内容对比总结,对授课班级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对今后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各教学专业(教研室)应对历年该课程试卷分析进行剖析,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手段、 内容及学生对课程的理解、掌握情况进行分析,对今后的教学提出良好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若发现有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考生信息、卷面作标记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应先评分,再报告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如认定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按《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单独命题考试,与学期初同一课程的期初补考同时进行,若因教学计划发生变更,课程性质发生变更或课程取消,可申请单独组织考试。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学校提供补考机会,与相应学期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毕业时仍有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毕业后一年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参加返校补考,与相应学期期初补考同时进行。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补考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四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专业学位课程、艺术类单元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形势与政策课程、实验类课程、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其它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办理,重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者,不可申请参加期初补考。
第八章 考核材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采用笔试(机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试卷归档按行政班装订成册,具体内容与装订顺序是:
(一)景德镇陶瓷大学考试试卷封面;
(二)空白试卷与标准答案以及评分标准(机考科目需提供多套试卷光盘和评阅说明书);
(三)成绩报告单;
(四)课程试卷分析;
(五)学生考试试卷(机考科目试卷光盘)。
试卷存档需按照上述顺序统一存档,采用机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参照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若试卷数量较多,可按整数考场数分别装订试卷,第一份装订上述 5 项内容,后续装订 (一)、(二)、(三)、(五)项。
补考试卷按学期单独立卷存档,存档内容为上述 (一)、 (二)、(三)、(五)项。
第三十六条 采用论文等形式考核的课程,其存档材料.具体内容与装订顺序如下:
(一)平时成绩记录单;
(二)实验成绩记录单;
(三)成绩报告单;
(四)论文等的评分参考标准;
(五)论文等;
(六)课程考核总结。
第三十七条 开课教学单位对装订后的考核材料进行文档编目,并设专人管理,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九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安排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国家招生考试及国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的,教学单位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课程考核安排。
第三十九条 如考试出现漏题、舞弊、试卷存在严重问题(含丢失或损毁)、听力播放出现问题、上机考试出现大面积停电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相关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条 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 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命题或阅卷存在问题时,各教学单位应如实向学校上报,并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试卷命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的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外语专业考试、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专项考试按照专项考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原《景德镇陶瓷大学考务工作规范(试行)》《景德镇陶瓷大学试卷运行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考场规则
2.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监考规则
附件1
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在考试前15分钟考生须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提前进入考场;未携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生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过期作废的考试证件。考试证件遗失或损坏者,应及时到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服从监考人员对座位的调整; 自觉将考试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开考前,考生须主动清理所坐考位及周边物品,并检查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如发现,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作相应处理,否则在开考后视作本人行为。
三、考试时除可携带符合规定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或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讲义、笔记本、资料等文字材料以及草稿纸、手机、有储存或者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电子辞典、电子存录设备)及无线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 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及书包,其中电子设备必须关机后集中放至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考后如发现上述物品未按规定处置,一律按考试违规处理。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考试,考生所带计算器不得有存储功能;语言类课程的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再使用调频接收设备。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它物品,特殊情况须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
四、开卷考试时,学生必须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准备考试资料,严禁考生使用电脑、手机及其它具有存储和上网功能的设备,考试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资料不得转借、传抄,也不得与他人共用。
五、考生无故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笔试考试进行60分钟后(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场;提前交卷须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反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务人员随行。考试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是否齐全,有无缺损、漏印、不清楚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处理。考试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用圆珠笔或者蓝、黑色钢(水)笔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字迹应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在试卷密封外填写学号、姓名或作其它标记。
七、考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不得侮辱、谩骂或者威胁监考人员。
八、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以代考、交换试卷、夹带、递纸条、传信息、抄袭等任何方式作弊。如发现考生违纪或者作弊,监考人员应当即没收试卷,填写有关考试记录后,通知考务人员将学生带出考场做相应处理。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处理,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后按监考人员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期间考生不得翻阅他人试卷或者与他人交谈,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场。考生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
十、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在试卷及答题卡上做与试题无关的标记。
十一、考生应自觉遵守以上考场纪律,违者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监考规则
一、 监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教书育人的重要环节之一。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维护考场纪律,热情的关怀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认真学习考试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巡视考场情况,在监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对考生热情、耐心,不要因执行考试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三、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四、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考务办公室报到,签字领取试卷,核对本场考试的科目、班级、考试形式、清点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份数和考试人数、检查密封情况,并签收。
五、监考人员在考前要认真核对考试学生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凡遇人、证不符的应试者,须当即扣其学生证,交与考风组查证。
六、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考试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放到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学生宣布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并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后,在应试学生就座的位置,除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及经监考人员同意用于考试的文具外,不得有其他物品。
七、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应试学生按要求就座情况。为防止考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考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交由考风组处理。
八、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应试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中性笔或钢笔写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九、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只宣布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考生如有因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应向考务组反映,由考务组成员或委托监考人员当众说明。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解答学生提出的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十、监考人员不得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
十一、开考后15分钟(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缺考处理;开考60分钟后(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学生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十二、开考后30分钟,监考人员将考试学生数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情况和考试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实填写到《考场记录单》中,签名并送交考务办公室。
十三、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规,应立即制止;发现违纪或已构成作弊事实,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同时将考场情况反馈给考务组,如实记载于《考场记录单》中。
监考人员与考务组对考场违纪或作弊者,做好取证工作,交由考风组负责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或包庇、袒护违纪、作弊的学生。
十四、监考人员应接受巡视人员的监督,对于巡视人员发现并指出的考场违纪或作弊现象,应配合巡视人员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十五、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十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进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谈笑,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在考场内不得进行阅读书刊报纸、聚集聊天等与考试无关之事。
十七、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十八、考试结束前1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命令学生停止答卷,对考试结束后仍在答卷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收卷期间学生不得离场,待清点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相符后宣布结束考试。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教务处考务办公室,迅速追查。监考人员将收齐的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交考务办公室封装,在《试卷回收登记表》确认签字后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