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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03-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四个回归”,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发展实际,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科教学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明确各级管理职责,严格教学秩序,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为学生学习服务,为教师教学服务,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四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健全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教学(培养)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改革的组织管理、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实践、教风、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全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各学院(部、系)院长(主任)为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本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各学院(部、系)成立相应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学院(部、系)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作为主管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筹学校本科日常教学运行、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质量内控工作。各学院(部、系)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部、系)本科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评价与评估中心直接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分管,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制(修)订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审核,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建设、教学和质量监控的根本依据。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各学院(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系、部)应及时向师生做好宣传与解读工作。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教师教学工作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情况、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能力培养等工作以及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的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做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校园网络等公共基础教学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教务处统筹教学资源,促进资源的共享与有效利用;各教学单位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实验中心、工作室、专业教室等教学设施的管理与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开课教学单位负责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具体要求按《景德镇陶瓷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主要由开课教学单位、实验室(中心)负责组织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校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指导、评估各项工作。

(一)实验教学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制订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确保实验开出;

2.组织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提高实验项目更新率,优化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促进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比例的提升。

3.落实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开放性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保证开放性实验教学效果。

(二)实习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各专业实习计划,指派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组织、指导学生进行集中或分散实习。逐月报送实习数据;

2.组织开展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丰富行业背景,以利于其工程实践能力、艺术工程创作能力、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的提升;

3.保证与实习企业的联系沟通顺畅,促进实习基地的建设,加强实习基地的管理。

(三)课程设计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组织制定课程设计实施细则,工作计划与方案;

2.组织教师按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编制任务书并实施,开展相应的检查、考核和质量评估;

(四)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 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使选题尽可能贴近生产实际、工程实际与艺术实践,确保选题的实际性、科学性与创新性;

2. 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严控学术不端行为,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3. 做好毕业论文(设计)送检工作,注重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成果的总结与留存。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性公共基础考试类课程考试工作及试卷归档,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教学单位课程考试组织与实施、成绩录入审核、试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籍管理包括对学生入学与注册、学籍信息变更、重修与补考、学业预警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毕业生电子信息采集等方面的管理。教学单位负责学籍日常管理,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教务处负责学籍审核和信息维护;重大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教材建设与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将课程和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与专业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更好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五年制定一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教务处负责对口省教育厅高教处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质量工程,优势特色专业)的组织实施工作;教学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专业建设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立足于专业建设,从课程体系的整体角度出发,优化结构,精选内容,形成特色,明确课程体系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任务和原则,充分发挥优质课程的示范与辐射效应,带动课程整体建设与发展;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课程结构体系,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资源、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第二十四条 教材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教材研究与特色教材的编写,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审定教材的编写立项、校级优秀教材评选,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项目的管理与优秀教材的推广。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实验室(中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本单位实验、实习、实践教学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监控。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以各级各类项目形式进行支持和引导;总结推广奖励教学改革成果。

第六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全面树立质量意识,协调统一,上下联动,形成完善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级教学部门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质量建设、监控、反馈、改进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教学检查是对教学单位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手段。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本科教学的日常与专项检查工作;各级教学部门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建立质量改进闭环,推动教学质量持续向好。各教学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课堂听课,对新进教师、授课质量不佳的教师应及时予以帮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督导职权,对本科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十条 每学期各教学单位组织全体本科生开展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活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评教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工作。评教信息作为教师改进教学的依据以及教学单位和学校进行岗位考核、职称评定、相关评优、课贴发放工作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信息反馈机制,畅通反馈渠道,通过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反馈、学生信息员月报、学生评教、信箱投递等方式收集教学信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新进教师必须通过教学单位相关教学环节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且教务处审批其教学资格后,方可承担本科生理论课教学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教学能力竞赛。教学单位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学校决赛,学校对决赛获奖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评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团队”,对在教学和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学校定期进行“本科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及“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师德失范行为,有违反教学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示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教学管理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