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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3   点击:

 

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教研字201811(附件2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本科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各教学单位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监督举报。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要加强对本科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创性进行检查。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要求,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导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视情节轻重核减招生计划,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1. 检查工作内容

  2. 各教学单位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含出台的文件、政策等)。

  3. 各教学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特别是防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行为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探索创新,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

  4.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2018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严厉查处论文买卖、代写和抄袭、剽窃等行为。

    三、检查总结

    1. 各教学单位请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撰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教学单位自查工作情况、本科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2. 各教学单位以2018届毕业生信息表(附件3)中数据为准,如实填写附件4,附件5中相关数据。

    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与附件4,附件5926日前报至实践教学管理科。

    人:舒凯征

       7989

    电子邮箱:jci_sjk@163.com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附件2:《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教研字﹝201811号)

    附件32018届毕业生信息表

    附件4: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检查情况表

    附件5: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情况表

    教务处

    2018.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