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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6   点击: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丰富的知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试行辅修专业教育。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自主选择攻读辅修专业。为规范我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特制定景德镇陶瓷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一、培养模式

辅修专业培养模式是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即对学生按照两个专业进行培养。这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模式的重大改革,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举措。

二、报名条件和申报程序

1、报名条件: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校内全日制本科生且已修读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未受过校纪警告以上处分,身体健康并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对某个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付费修读辅修专业,经过开课院(系)资格审查、批准后,学生可以从在校第二学年开始攻读,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

2、申报程序: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交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审批。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系),报名修读学生在3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班,同时将录取的辅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专业与课程

1、为了保证辅修专业教育的培养质量,各院(系)只能在本院(系)现已设立并至少有一届学生毕业的本科专业范围内,向学校提出开设辅修专业教育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正式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本科生辅修专业教育。

2、经学校批准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应根据本院(系)所设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设置和培养规格要求,参照学校制定的相应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制订面向我校其他专业本科生的辅修专业的培养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后实施。辅修专业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应在1015门之间,一般应为2840学分,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后,方有资格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四、教学安排

1、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规定,使辅修专业教育与主修专业的课程不冲突,学校还将在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安排上做重大的调整。从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起,主修专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均安排在星期一到星期五上课,周末不安排主修专业的课程而安排辅修专业的课程。

2、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实践环节时间安排有冲突的,应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环节。学生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的证明向主办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以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3、为了保证辅修专业教育质量,各开课院系将安排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老师任课。

五、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1、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保证正常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听课、完成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2、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免修课程在70分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3考核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试卷面分数占6080﹪、平时成绩占2040﹪,具体由任课教师提出,并报教务处批准。也可采用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4、所修课程如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参加课程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登记,并取得该课程学分。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也可付费申请重修,其成绩可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六、学籍管理

1、攻读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仍归主修所在院(系)管理。学生申请攻读辅修专业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开课院(系)办公室注册并交纳当前学期学费,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攻读辅修专业的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本科生成绩管理系统。当学生修业完毕,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将学生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籍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并交教务处一份。

3、开课院(系)为辅修专业班单独开课。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时,如遇其主修专业已经修读的课程,且学分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辅修专业的院(系)审核,可办理该课程的免听手续。考核成绩70分以上者,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辅修专业考试,但需缴清该课程的学费。

七、退学

1、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者,其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相关院(系)注销其辅修学籍,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2、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申请退学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其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已获得学分学校不予认可。退学申请向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由相应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经批准中途退学者,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成绩。

八、毕业与证书的颁发

1、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原则上从在校第三学期开始,修读五个学期。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但需在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内完成。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住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专业的院(系)初审后负责上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3、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4、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修读生,可由教务处颁发所修读专业的《学习证明书》,注明单科学习成绩,其学籍表不存入本人档案。

九、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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