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4〕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课程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学生成绩管理,规范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流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绩管理模式
第二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第三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成绩的录入、审核、报送、成绩分析、存档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等成绩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程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应包含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开展,教学大纲中必须明确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
过程性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以课堂笔记、测验测试、实践考核、论文、报告、作业、课堂表现(含在线讨论参与度等)、考勤(含在线考勤)等方式开展。适当加大过程性考核在总成绩中的比重,推动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能力考核转变。
终结性考核是对课堂教学的达成效果的评价,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采用笔试、面试、机试、论文(报告)、大型作业、实验操作、设计(作品)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
成绩评定方式和成绩构成的变更,应在开课前组织论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开课初告知学生方可实施。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项目(测验测试、实践考核、论文、报告、作业、课堂表现、考勤等)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课后2周内告知学生。
第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根据所开设课程特点制订《学生成绩登记表》,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使用统一格式。
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进行详细、准确的书面记载,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妥善保存备查。
第八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记分,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只允许录入整数分数。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九条 学生成绩应完整、真实记载。因出国留学、交换培养等需要,可以将成绩按规定进行转换。学分绩点计算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等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转换关系表
等级制 |
百分制 |
优 |
95 |
良 |
85 |
中 |
75 |
及格 |
65 |
不及格 |
55 |
第十条 申请课程学分替代,须经开课教学单位、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共同论证,并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课程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计。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申请缓考,该课程以“缓考”计,保留平时成绩。凡无故缺考,该课程以“旷考”计,并取消一次补考机会,课程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计。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计。
第十四条 重修(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不及格重修(补考)成绩标注“*”符号。
第四章 成绩报送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应在课程期末考试前提交所在教学单位保存。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教学管理系统录入考核成绩,按课程大纲设定成绩比例。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记载(如过程性考核成绩、学生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保持一致,成绩原始记载由任课教师按相关规定保存。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应在考试前一周录入,考查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按比例折算进入课程总成绩,不要求单独在系统中录入。
任课教师完成网上成绩报送,打印成绩单并提交给开课教学单位审核。开课教学单位审核签字后,每学期末统一移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书面申请,阐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的学生成绩分布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若出现分数段密集于某一个高分数段或某一个低分数段,或不及格人数超过该课程班总人数的30%等成绩异常情况时,所在教学单位应认真调查了解,分析原因,形成书面说明材料。
第五章 成绩复核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教学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校统考公共基础课的成绩复核,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补考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为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成绩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成绩维护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记载入库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录入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学生成绩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理由,经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签字,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教学班过程性考核成绩详单等给分依据材料。勘误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录入。
第二十二条 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成绩提交完成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2周内,补考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成绩公布后2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阅卷、统分、登分、报送、维护过程中出现错误且造成后果的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成绩认定
第二十四条 转校、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参与校际课程项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分互认。
第二十五条 入伍学生“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军训”成绩,由相关教学单位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和取得创新创业成果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课程替代。
第八章 成绩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按时做好成绩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成绩单交所在教学单位存档。成绩存档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二年。
第九章 成绩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出具学生成绩单,由部门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因出国留学、研究生报考、应聘等需要出具成绩单的,本人可通过线上申请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毕业学生,向学校档案馆申请出具加盖校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