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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培育和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6   点击:

 

 

第一章 

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本科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炼、总结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学校“实施创新教育 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

按照“顶层设计、基层培育、点面结合、优势集中”的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工作。

(一)顶层设计 立足于自身办学传统、优势、特色和定位,按照“三创合一”教学模式,把创意、创新、创业三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以创意为灵魂,创新为核心,创业为目的,突出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构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拔尖创新人才、应用型人才,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层培养 以学校转型发展为目标,广泛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研究,实施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探究式、体验式等多元教学方式,探索将创意、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方法与途径,实现理论知识传授与创新意识及方法培养深度融合。

(三)点面结合  项目培育首先面向全校遴选,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后,再根据成果实施范围、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度,对基础高、逾期成果多、实践效果优、推广应用强的项目重点培育,加大改革力度,突破校级层面,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为我校转型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新增亮点。

(四)优势集中  将各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进行分类、归纳,把实践效果优、能广泛推广的多个项目深度总结、凝炼成可冲击申报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培育项目,形成示范引领并能大范围推广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条 内容与目标

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为宗旨,以对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机制与途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进行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突出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实际运用。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改善教育质量的项目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加强专业(集群)、特色教材、教学团队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改善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培育项目申报要求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每两年年遴选、评审一次,评选应当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应当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四条 符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方向及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特色和亮点,对贯彻落实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有重要意义,提供的支撑材料真实可靠;    

第五条 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持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所有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质量工程)、省级教改、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结题项目;

第六条 虽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但该申请项目是学校近年来一直推进的、经重点建设和培育可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教改项目;

第七条 凡申报的项目,须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八条 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在教学中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其中,项目负责人应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曾主持过校级及以上各类研究或实践项目(教改项目优先);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不允许非实际任务承担者“搭车”,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反映教学成果的主要材料是:反映该成果的理论与实践效果的总结、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正式出版的教材等有关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等;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予以撤项,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向所在分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反映成果实效的材料,所附支撑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建设方案进行佐证;

第十二条 各分院(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分院(部)推荐的培育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人的条件、团队组成、项目的条件,必要时需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束后提交由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所申报培育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教学成效等进行评审,评审后对结果在校园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表彰并奖励。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参加评审过程任何环节的工作。

第十六条 在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择优遴选确定国家和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经培育后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除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和奖金以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的级别对承担培育项目的教职工认定教学工作量,具体工作量认定按人事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获奖项目的团队,在技术职称评聘、业绩考核中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培育和遴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