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4〕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202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二章 项目性质与类别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高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高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第五条 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立项通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我校按照省级教改类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教师根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将填报完整的纸质版申请书提交至教务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上传电子版至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等待管理人员审核。
第四章 协议(合同)签订
第七条 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合作协议,教务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持审核后的纸质版协议(合同)书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电子版上传至项目平台等待批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协议(合同)书原则上盖学校合同公章。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任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 经高校及企业审核过后的项目,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项目立项结果进行核定,最终结果经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具体通知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
第六章 项目启动与实施
第十条 立项结果发布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好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高校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需按时提交结题申请,并满足学校和企业的结题要求,原则上项目预期成果中必须有相关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教学改革研究论文各一篇。如项目不能按时结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且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结题,否则视为结题备案审核不通过。
第十二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项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计划财务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为各立项项目设立子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持教务处开具的立项确认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企业开具正式发票。
第九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中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所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计算机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标本、样品采集的加工、运输、包装费等。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印刷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印刷费、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改造、餐饮、礼品和通讯等费用。
第十七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
第十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 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 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 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以及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 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 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 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高校和项目承担人员依合作协议确定。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自己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资源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与合作企业联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