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改革与学科建设,提高教学水平,规范教材建设,特此修订《景德镇陶瓷学院教材建设工作条例》(景陶院发[2005]122号)。
第二条 我校教材建设的目标是: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具有学科专业和陶瓷行业特色的,适应我校教学改革发展需要的,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教材体系。
第二章 教材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 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及教材管理工作的学术机构。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我校教材建设。
第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拟订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各学院(部)教材编写计划。
2、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
3、教材(含自编讲义)质量评估和水平认定。
第五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管理科(以下简称“教材科”)处理。
第三章 选题和规划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编写出版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材建设工作。制定教材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的需要,每年5月底前将下一学年的教材建设计划上报教材科,由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论证立项。
第七条 教材建设选题时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强调课程和教学改革的结合度。
2、注重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优先特色,满足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
4、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
5、鼓励学科交叉,综合培养创新素质。
第四章 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审和出版
第八条 公开出版教材实行立项制度。审批后列入校教材建设规划公开出版的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九条 主编应具备高级职称,拥有丰富教学经验,至少有讲授本课程三轮以上的经历,且是本门学科方面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条 新编教材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同时具有教学适用性,能反映出我校专业特色及国内外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
第十一条 主编具有以下职责:
1、有权提出参加编写人员。遴选本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参编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2、对全书的观点、质量负责。
3、拟订编写提纲、编写计划。
4、负责主要章节的编写。
5、负责教材统稿。
6、定期向教材科报告工作进度。
7、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理分配稿酬。
第十二条 教材的提纲和基本内容,需经同行专家论证;成稿需由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学校根据教材建设需要及经费情况,决定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出版。
第五章 关于教材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为推动我校教材建设,学校每年设立专项教材建设基金,列入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教材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1、资助正式教材的出版费用
2、开展教材研究的活动经费
3、校内优秀教材及讲义的奖励
4、校内自编讲义的酬金
第十五条 正式出版教材的稿酬按出版合同由出版社支付。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校内自编讲义首次印刷,按使用讲义的课程相应课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报人事处发放讲义编写酬金。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