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我校教材建设上新水平,并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材立项和管理工作,特此修订《景德镇陶瓷学院规划教材建设立项及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08]43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或教学科研人员编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编的教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规划教材立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论证、立项;
2、组织检查规划教材的编写进度;
3、组织规划教材的出版、试用、修订和推广。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申报规划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过教学使用,教学实践证明并经评价为优秀的校内讲义。
2、教材内容要以最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为依据,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教学改革力度大,能反映当代科技、文化的最新成就,符合学校实际,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的教材;高起点、高规格,反映现代教育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结构改革成果,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体系上有所创新,内容上有所更新,方法和手段上有所革新。
4、在国内处于领先的学科(专业)教材,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理论联系实际,既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又要有较强的教学适用性;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5、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反映行业发展新动态、新趋势,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
第五条 申报规划教材,要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材建设工作管理规定》的条件确定主编和参编人员,实行主编负责制。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并附讲义一份;新编教材应附编写大纲或部分章节的样稿,经学院(部)内同行专家和主管领导审核后,送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
第六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立项论证后,反馈立项意见,及时公示已立项的规划教材选题。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规划教材的编写进度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立项教材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检查时,完成状况较差的项目,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否则将停用后期经费;不能完成者,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立项。
第五章 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学校对列入规划教材的编者给予必要的资助,对正式出版的教材按照学校的规定给予绩效分的奖励。对未经申报的教材,将不给予资助。
第九条 立项教材编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确定稿酬。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景德镇陶瓷大学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
二零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