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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04   点击:

教字〔2024〕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实验指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校内实验课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理念,全面加强人才培养质量意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不断更新、优化,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操作到综合运用、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的教学层次,形成具有基础性实验、专业性实验和综合设计性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

实验教学大纲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实验教学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实验项目中每个实验的单元时间应控制在2-4学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若确属教学条件不足等客观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变更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部、系)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也可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验方法步骤、实验原理、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设计性实验的指导书,要求只给出设计思想与实验目的,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与教育理论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监控

第七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和教具等教学文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详细安排,汇总报教务处。实验室在组织教学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对于部分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必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保证学生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各实验室内部要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实验台、凳、黑板、器材、规章制度等)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墙面无污损,通风设备完好,各项指标达到标准。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实验教学设施,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为切实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实验设备应保证一人一组(某些实验项目因实验设备要求,确实需要一人以上才能完成的,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每名实验指导教师每次实验所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超过20人。

第十一条 每个教学实验室都要设置《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结束后,必须如实记录实验准备、学生预习和实验教学进行情况,明确实验教学质量责任。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课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组织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对实验室和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测评与监控。

第四章 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对首次主讲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写出实验教案。实验教案包括: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的原理或理论基础,实验的难点及易出现的错误,需要演示和规范的基本操作,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的处理方法等。实验前要与实验室人员一起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教学资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提前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实验前要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报告,未预习或未达到预习效果者不准参加实验。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十五条 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与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记录情况,进行必要的实验操作示范指导,检查学生的实验原始记录,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不得擅离实验室或从事与实验指导无关的事情(如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搞好实验室整理和卫生工作,会同实验室人员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认真并准确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登记,写出实验评语。不合格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予查处。实验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将学生实验报告和实验课成绩交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更新陈旧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章 实验成绩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等多种方式。

(一)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等。

(二)操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第二十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要求,合理安排实验考核方式,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10%-5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试或卷面考试,并单独记录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六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教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系)、实验室、教研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七章 实验教学文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反映了学校和学院(部、系)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可以体现学校和学院(部、系)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部、系)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需要保存的实验教学文档资料应包括:

学生实验课程成绩登记表;

学生实验报告;

实验教学进程表;

实验安排表;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指导书(讲义);

新开实验的实验报告及实验项目验收单;

首次上岗指导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报告及实验试作评价表;

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如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教学日志、仪器设备维护记录等);

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等文件;

十一实验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十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保管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每一届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一般应保存五年,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