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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04   点击:

教字〔202449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质量,对于提高我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建立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1.整合资源、内引外联。提高学校现有实践教学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广泛拓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校友等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协同实践育人。

2.互惠互利、双向受益。学校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基地单位的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3.质量优先、相对集中。实践基地建设要把实践教学的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我校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同时基地建立要尽量综合考虑区域产业、就业、经济等因素,有利于今后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条件:

1.实践基地应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与条件,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应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学校优先支持办学层次高、软硬件设施相对完善、重视实践教学工作、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践基地的建设。

2.实践基地的建设应与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具备学生实践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并具有实践教学所需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条件。

3.基地应在专业对口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特色,并且基地的领导能够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4.基地有一定数量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

5.基地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且至少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或学院(部、系)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联合协商建立,应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学院(部、系)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个校外实践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院与校内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联合建立,也可由学校或学院投资专门建立具备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基地的主要建设内容。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由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围绕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2.优化实践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制订校外实践教学的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共同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3.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践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4.开放共享机制建设。各基地除应承担学校特定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任务外,经协商后,还须向学校其他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群)开放。

5.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申请设立流程。

1.前期调研。各学院(部、系)对拟建设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立项审批表》。

2.审核备案。经学院(部、系)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3.签订协议。与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师生学习、食宿、实践组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等。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合作协议》一式3份,由教务处、学院(部、系)、基层教学组织和基地各执1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4.挂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地可悬挂“景德镇陶瓷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具体名称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遵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以学校宏观指导与学院(部、系)具体实施为主,实行校、院(部、系)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院(部、系)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课程标准要求等,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实习课程标准的制定、实习指导书编写、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任务的安排、学生实习安全保障和实习教学考核与评价等。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基地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评估采用学院(部、系)自评和学校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各学院(部、系)对已有的校外基地要进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及时更新、补充各专业教学所需的校外基地。

第十条 学院(部、系)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应确定基地责任人,在共建单位聘用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以学院(部、系)专任教师和共建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 对于条件差、利用率低或连续多年未承接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基地将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是否续建;对于合作基础好、利用率高、离校较近、实习条件好的基地规划为重点巩固建设目标,签约到期的续签合作协议,不断提高我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章制度条件下,可在实习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部、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