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4〕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敬业精神,使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强化学生能力培养,提高实习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训教学指在校内外完成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艺术考察、外出写生及各专业必须完成的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认识实习是指在进入专业教学的前或后时间段,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以现场参观、在生产岗位了解生产工艺性质的实习。生产实习是指学生到专业对口生产单位参加生产和工作的实习。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之前,学完全部课程之后到实习现场参与一定实际工作,通过综合运用全部专业知识及有关基础知识取得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在思想上、业务上得到全面锻炼并进一步掌握专业技术的实践教学形式,通过毕业实习学生可以获得有关资料,为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做好准备。艺术考察是艺术类学生必须经过的一个学习阶段,通过考察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本专业的社会需求与专业发展动向,收集创作素材、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艺术思维,为其明确发展方向,走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外出写生是指让学生充分接触生活实际,接触艺术创作的原型,体验从生活到艺术的转变环节,初步认识艺术创作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基本要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实训实行校、学院(部、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实训的规划、检查、督促等宏观指导工作;学院(部、系)具体负责各专业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习实训的规划、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实习实训经费的使用进行分配和管理;
(三)负责实习实训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四)协调各学院(部、系)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关系,指导学院进行实习基地建设,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部、系)负责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大纲内容应包括:实习实训目的与要求;实习实训组织领导;实习实训时间安排;实习实训地点安排;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方式与方法;实习实训安全与规章制度教育;实习实训总结与考核等。
(二)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组织实施实习实训计划。
1.确定指导教师。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带队实习。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尤其是带队教师)要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要熟悉本实习实训的各项技术工作,安全防范意识高,认真执行实习实训计划,完成实习实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既要重视实践教学,又要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而保证实习实训质量。指导教师和学生配备比例一般是1:20左右,一般每名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带班数量不超过1个。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2.选择实习实训地点。实习实训前,学院(部、系)应提前与实习实训单位取得联系,派专人前往实习实训单位实地考察评估,了解和熟悉实习实训地点的具体情况以及实习实训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落实实习实训工作任务及实习实训所需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外出写生和艺术考察须提前做好路线、住宿、交通、行程安排的规划。各专业必须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并要加强与基地的联系,密切校企之间的合作,使其不断巩固、逐步发展。努力争取实践教学基地的支持,把实习实训工作从学校单方的教学任务变成校企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职责。
3.做好实习实训工作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费用的支出计划。学生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实训,写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安排其在校的管理和学习。学院(部、系)应当认真做好思想动员,要求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做到:在外出写生、考察过程中未经指导教师同意,不得无故擅自离队;在规定时间内到实习实训单位报到,参加实习实训工作,不得自行更换或离开实习实训单位;遵守实习实训工作的规定和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实训单位的管理,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自重自律,礼貌待人,注意言行举止,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和危害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办理请假手续,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和实习实训单位双方同意,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保持与指导教师和班主任的联系,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生的分组和实习实训过程的管理。指导教师要对实习实训过程做好全面指导监督,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情况。
5.各学院(部、系)应成立实习实训工作小组,原则上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专业负责人、实习实训课程负责人、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习实训的组织、实施、管理、考核、归档、质量监控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四)负责实习实训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
(五)检查实习实训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组织实习实训的考核和交流,负责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实习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实训单位和实习实训小组互评意见,严格、公正地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写出评语,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艺术类可组织学生举办汇报展览,学生上交考察报告和考察、写生作业。及时撰写实习实训工作总结,整理图文影像资料上报学院。
(七)组织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上报和材料的归档。完成“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的实习数据上报。
第三章 实习实训安排
第六条 实习实训的时间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外出写生、艺术考察线路一经确定带队教师不得私自改变线路及考察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线路,带队教师应及时请示学院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所有外出实习、写生、考察,师生均应办理人生意外保险,学生保险费用从实习经费支出。所有带队教师均应和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带队安全责任。
第八条 实习实训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实训:由学院(部、系)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在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前,院(部、系)应与实习实训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训。
(二)分散实习实训:学院(部、系)将学生分散安排到实践教学基地(或实习点、企事业单位),基地共建单位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分散实习实训中,学生自主联系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部、系)审核,教务处备案。学院(部、系)每学期末需统计自主实习实训的学生情况。
针对以上两种实习实训方式,各学院(部、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九条 实习实训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五级制。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条 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实训成绩评定为不及格:(1)私自更换实习实训地点、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或未完成实习实训任务;(2)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作业和相关材料;(3)实习实训缺勤累计超过实习实训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4)实习实训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实习实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系)要严格按照教务处及财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将学生实习实训经费落实到位,并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