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创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体系,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规范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其中: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分级立项、规范管理的方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大创计划主要面向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五条 大创项目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团队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系)进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或作为团队成员参与2个项目。主持在研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新项目。已得到学校其它资助项目的,未有实质性改进、深化或拓展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个别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可适当延长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各类项目须确保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超时未完成鉴定结题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项处理,并追回项目资助资金。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取消下次申报和参与资格,并取消相应学分,项目指导老师2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大创项目指导老师。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配备校内指导教师,积极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项目的校外指导教师,其中: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同时具有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指导老师至多2名,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大创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研究成果。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严禁指导教师代替学生申报和完成项目研究,一旦发现将取消该教师的指导资格。
第九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大创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性实验室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校内外创业孵化园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申报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一)学校于每年的4~5月份下发组织开展大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确定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项目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系)。
(三)各学院(部、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不得将往年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作为新项目重复申报。各学院(部、系)确定推荐申报的项目优先次序,创新类项目报送至教务处(下同),创业类项目报送至创业学院(下同)。
(四)教务处和创业学院分别组织专家对大创项目进行评审,评定出拟推荐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并公示,省级项目的立项结果以教育厅公布的结果为准,国家级项目的立项结果以教育部公布的结果为准(一般每年的9-10月份公布)。
(五)项目立项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行项目变更或中止。
第十一条 项目过程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须认真开展研究和实践活动,并详细记录项目执行过程。
(二)大创项目分校院两级进行过程管理,教务处、创业学院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项目进行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系)负责对校级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三)各类项目的中期检查一般于每年的11-12月份进行,国家级、省级项目应提交《江西省高等学校大创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校级项目应提交《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创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学校及学院(部、系)分别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中期成果、经费开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给出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及项目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其他阶段不允许实质性更改)向所在学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学院(部、系)应实事求是,认真审核,给出处理意见,提交教务处(或创业学院)复核认定后方可执行。
(五)项目无论处于何环节,一经发现重复申报,将按撤项处理,取消申报人及其指导教师二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项目结题鉴定表,并汇总提交研究成果,含项目研究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论文、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参赛证明、发明实物等)。
(二)国家级、省级项目由教务处和创业学院于每年4-5月份组织大创项目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系)自行选定时间组织结题验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填写《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部、系)审核确认,提交教务处(或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后方可延期结题。
(三)大创项目专家组应听取项目组成员汇报和答辩,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成绩评定,项目鉴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及“建议终止”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对验收鉴定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将撤销项目,追回拨款,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江西省要求保证配套经费,同一个项目按照最高级别资助。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规划管理与划拔。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开支,指导教师不能单独使用。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创新项目由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创业类项目由创业学院审批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元器件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它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明细及项目相关性说明等材料,严格实报实销,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招待费、生活用品购置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虚开发票、虚列支出,不得突击支出。
第十七条 大创项目资助学生发表的论文应标注“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号)”,授权专利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经核实,对下列情况,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
(二)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部、系)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做好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服务工作。学校各部门、各学院(部、系)要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报道和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等工作,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合作和交流的机会。
第二十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认定标准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分管理办法(修订)》(陶大发〔2021〕51号)执行。对于通过结题的优秀项目,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的奖励办法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教师奖励办法(修订)》(陶大发〔2021〕5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大创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严格按照保密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